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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伽师县概况:
伽师,维吾尔语称“排孜阿瓦提”,意为美丽富饶的地方,隶属喀什地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是塔克拉玛干大沙漠西缘的一块绿洲,是古丝绸之路南道上的重镇。南北宽80千米,东西长141千米,总面积6715.5平方千米。全县辖2个镇11个乡、300个行政村,有维、汉、回、哈等13个民族,总人口33.4万,其中维吾尔民族占其中的93.38%。县城距南疆历史名城喀什市65千米,距乌鲁木齐1338千米,距西北大通道的重要门户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口岸230千米,213省道、311省道、314国道和南疆铁路横贯县境,境内交通十分方便,周边有红其拉普、吐尔尕特等五个一类口岸可以利用,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现有耕地面积80余万亩 ,待开荒土地361.3万亩,可利用草场145万亩,红柳成林面积140万亩,园林面积198万亩,宜林宜牧荒滩、草原361.3万亩。载蓄量达120万头(只)。伽师县素有“西域明珠”、“瓜果之乡”的美誉。2001年伽师县被中国特产委员会命名为“中国伽师瓜之乡”、中国杏子之乡、“中国酸梅之乡”。境内有溶雪型河流7条,年均径流量近10亿立方米,是喀什噶尔冲击平原中下游地下水和地表水汇集区。境内盛产棉花、小麦、玉米、小茴香、伽师瓜、杏子、葡萄、酸梅、巴旦木等。独特的气候、水土和阳光资源让伽师县成为全国粮棉生产基地和稀有果品生产基地。“西域珍品”的伽师瓜,以其品质优异、肉厚质细、甘甜清脆、含糖量适中而享誉国内外。
伽师县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的有铜、铅、锰、镍、铂、铝、石灰石、萤石、石膏等24种金属及非金属矿脏,其冰洲石、石膏储量可观,铜金属储量在10万吨以上,平均品位3-8%,部分可达13%,其余矿品位均达中等以上,且集中成片,易于开采。主要分布于西克尔镇以北喀什柯平山南坡地区,314国道和南疆铁路横穿矿区。
“工业强县、农业立县、三产活县、城建带县、科教兴县”是伽师县“十一五”规划的战略方针,围绕打造中亚南亚经济圈中心地位的战略,立足资源优势,努力把伽师打造成为周边国家和“一市两县”重要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生产组装加工)补给基地和旅游开发产业延伸带,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喀什打造中亚南亚经济圈重心的战略机遇,创建以科技为支撑,融合民族文化特色、健康和谐和特色城市,加快农副产品供应、轻工产品(生产组装加工)、优质长绒棉种植、畜牧家畜养殖基地建设,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升农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围绕西克尔水库大力发展西域三十六国民族特色旅游业。全县经济加速发展,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传统农业大县正加速向经济强县转变,为区内外投资者常遭一个理想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平台。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进而建设惠及全县33万各族人民的小康社会,先依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原则,借鉴其他省区经验,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产业项目
1、 投资范围
(1) 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业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 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
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 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
(4) 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5) 现代物流、商贸、进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其他三产开发;
(6) 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 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 投资形式
(1) 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型(开发初期: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立社区管理)。
(2) 农业园区建设: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股,公司化经营。
(3) 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改造、购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 办事程序
(1)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程序;
(2)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他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 优惠政策
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 财税扶持
(1) 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喀什地区以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经批准,自投资之日起,前3年内给与所得税留成县(市)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后5年内给与所得税留成县(市)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经批准,自投产之日起,8年内给与所得税留成县(市)实得部分财政支持。
(2) 凡出口创汇、高新及时成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3-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 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 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 土地使用
(1) 伽师县工业园区土地基本价位84元/平方米,采取先征收后扶持的办法提供土地,投资与工地原则参照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执行。
(2) 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强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强度,退回多余资金。
(3) 工业项目以自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土地租金5%的资金扶持,直至租金为500元/亩。
(4) 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品、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
(5) 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6) 凡新办企业选址戈壁、荒滩等非农业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7) 凡非国有资本购并原国有企业,可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并方有优先受让何承租权。
(8) 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投资者,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从总用地中划出20-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或其他经营。
(9) 凡取得伽师县内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使用费全免,在未正式投产前免收矿产资源费。
(10) 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兴办企业均实行成本价出让,其中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50%;属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主让金收益部分40%。
(1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缴纳、先交后返优惠政策。
6、 金融支持
(1) 凡在伽师县购并改制或破产企业新办一、二、三产企业,经地区民宗部门报批后,均按“少、边、穷”地区民族用品生产或民贸企业对待,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1.5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 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和边境贸易圈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售汇、收付核汇);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
(3) 各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款自主权扩大授信转授权限政策。对来伽师县落户的工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带项目、专利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4) 凡投资企业在取得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后,经办银行在三贷(固定资产、技改、流动资金)方面依规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支持国家鼓励允许类企业积极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与收益权面向社会融资。
三、 扩大内外开放
7、 鼓励外向型加工企业生产。凡新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提出申请,外经贸部门可协办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8、 凡新办企业投资生产的出口产品或自营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原辅助材料、加工贸易为复出口项目进口所需不作价设备、与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 凡生产出口闪频的投资企业进口的实际耗用的原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条件,经主管地海关批准,按保税货物管理,可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
10、 简化口岸验放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对非法检商品快验快放,免收检验费;对具有进出口和边贸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出口申办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手续费给予优惠。
11、 对具有进出口和边贸权投资企业出口鲜活农产品一律免收口岸费货物管理费、车辆通行费。
12、 地区内的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喀什本地产品(包括农业类产品、工业类产品等)按出口额(以出口报关单位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出口非本地产品(家电、家具、服装、机械及机电设备等),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技术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13、 凡投资企业在我区落户一年以上的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入境业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优惠相关收费。
14、 鼓励区内外人员从伽师县以外引进项目资金,引进项目从注册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所在地县市财政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 引用人才
凡紧缺专业人才,科研带头人,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技术入股开发及研发者,均属喀什引进人才,并享受以下政策:
15、 县财政分别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称职的人才,除从用人代为领取相应职称或协议年薪制工资外,还可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每月1000-3000元津贴,对其中业绩突出的,年终给予重奖。通过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认定,可连续三年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成10-20%的奖金。
16、 凡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可有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生活设施齐备的80-120平米的公寓住房。
17、 凡引进人才迁入伽师县的,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可办理伽师县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及城市增容等一切费用。暂不办理户口的引进人才及家属,由人事部门核发《专用记住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私企、民企、个体等),业主子女在就读、就业、户籍、等收费标准上享受伽师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农业户口还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8、 凡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外出考察、学习、讲课不超过30天的带薪假,并报销往返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
19、 凡引进优秀人才不受编制、职称、工资、本人档案的限制。
20、 凡县内外退休,经批准返聘使用的各类人才,可享受双份工资待遇。
21、 实行本人自愿和“先落户,后就业”户籍政策,凡外来大学生或在城镇有固定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人员自愿落户,可免费办理迁入伽师县城镇户口。本地人员在外地从业的,本人自愿可不注销当地户口。
五、 投资保障
22、 凡法律法规允许伽师县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办理的审批与收费事项,伽师县人民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责,不行使审批收费权。限一级承诺1-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逐级上报20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或未办手续检查部门将按承诺追究审批单位领导及办事人员责任。
23、 设立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凡驻伽师县行政机关承办的公民、法人、来家实行投资者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办理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督办,实行“一站式服务”。
24、 严格市举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管理、收费年审及对权限内重要收费价格听证会制度。对不按对丁出具专用收费罚款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侵权行为,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绝执行,并
向家实行政策法规督察组投诉,责成监察部门核实,严查严办。
25、 服务管理对丁
(1) 新版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自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县级所有行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地区以上且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 向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现收费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两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
(3)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检查许可制度,除税务部门合法征税外,未经工业园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得非法向企业安排人员和强迫企业接受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合法经营企业的资产,不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则另企业停业整顿。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
(5) 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投诉即查即处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
26、 航运管理部门执行以下收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 工商部门对法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3-5年到位,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取消前置项目审批条件,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2) 质检部门对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审查、评审、颁证;对生产、流通领域所有产(商)品监督抽查;申报品牌、获奖、参奖企业产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年审等业务一律免费服务。
(3) 环保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响免收咨询费,两年内免收排污费。
(4) 建设部门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版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免费服务。
(5) 卫生监督部门对新办企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需要卫生评估发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试生产抽样监测的,依规收取工本费国减免收费。
(6) 项目安置区达到通路、通路、通讯、供水、排水、供热、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符合高程的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条件。
2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统一归为建设规费,工业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基准价+土地工程造价)的4%收取。
28、 项目按照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40%和绿化率不低于20%的规划要求建设,建设标准符合工业控制性详规。
29、 建设、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服务,只收取成本费;建设、安装的各类设施和配件按市场同类价格收费,免收各类开口费。
六、 附则
30、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由伽师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本规定相关条款随之修正完善。
新疆伽师县招商局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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